評標過程中的澄清,是指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明確、說明。做好澄清工作有利于評標委員會準確地理解投標文件的內容及投標人真實意思表達,從而對投標文件做出更為公正客觀的評價,避免履約過程中因投標文件問題出現爭議和糾紛。
在實踐中,澄清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01澄清的問題范圍
可澄清的問題范圍僅限于三種,即投標文件中
①? 含義不明確
②? 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
③? 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
④? 其他問題(例如交付期明確寫明與招標要求不一致)不屬于可澄清的范圍。
02? 澄清發起的主體??
澄清應由評標委員會提出,不能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也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
03?澄清的形式
要求投標人澄清的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并要求投標人以書面形式進行回復;同時,評標委員會發出的澄清文件應明確回復時間要求。
另外要注意,向投標人發出的澄清文件不得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姓名信息。
04澄清回復
? ? ?投標人的澄清回復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上述做法同樣適用于非招標采購方式。
相關規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六條: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八條: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